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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股权转让可以抵消债权吗?
来源:天水知名律师 网址:http://www.viptszm.com/ 时间:2022/1/24 15:55:13
民间借贷是常见的,经常有人资金需要周转,那么当事人拥有的股权转让可以抵消债务吗?接下来由小编为您解析这一相关方面问题,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问题的话,欢迎到本站相关专业的律师进行专业领域的问题解析。
一、借款的债务与股权转让的债务可以抵销吗
借款产生的债务和股权转让产生的债务,如果双方当事人主张抵销的,两种债务可以抵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 【债务法定抵销】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第五百六十九条 【债务约定抵销】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二、相同的债务种类有哪些
(1)金钱债权,不论是否为相同种类的货币,一般均可抵销;
(2)双方债权均以特定物给付为标的的,即使该特定物属于相同种类,也不得抵销;
(3)一方的债权以特定物的给付为标的,他方债权以同种类的不特定物的给付为标的的,对于特定债权不得以种类债权为抵销,但对于种类债权得以特定债权为抵销;
(4)双方虽均以同种类物的给付为标的的债权,然其应给付物的品质有所不同时,以劣等品质的物为给付标的的债权,对于以优等品质的物为给付标的的债权不得为抵销,反之则可以抵销;
(5)双方虽均为种类债权,其种类范围有所不同时,得以小范围的种类债权对于广范围的种类债权为抵销,但不得以后者对前者为抵销;
(6)选择债权依选择而发生给付同种时,得为抵销;
(7)清偿地不同的债务也得为抵销,但为抵销的人应赔偿他方因抵销所受的损害;
(8)破产债权人在破产宣告时,对于破产人负有债务者,无论给付种类是否相同,可为抵销。
案例:
案情简介:合同双方以互转股权的方式来抵销债务。
原告肖某起诉称,2010年5月24日,原、被告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协议一份,约定原告将自己拥有的甲公司15%的股权,以1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被告,被告在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支付股权转让金,但被告至今分文未付。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依法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股权转让款15万元。被告戈某答辩称,甲公司系其与王某共同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2008年10月6日,被告将自己持有的甲公司15%的出资额以1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原告肖某,并约定原告在转让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以现金形式向被告支付股权转让价款。但经被告多次催讨,原告一直拖延。被告只得于2010年5月24日与原告重新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原告持有的15万元股权重新转让给被告。故原、被告双方的债务实际上已经互相抵销。被告认为,原告的起诉毫无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肖某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8年10月6日,被告戈某在甲公司其他股东的同意下,将其持有的甲公司15%的股权以1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原告肖某,并约定原告在转让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以现金方式支付给被告股权转让款。2010年5月24日,肖某在其他股东的同意下,又将15%的股份以1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戈某。由于原告未能举证已支付过股权转让款,视其未支付转让款,因此在其后又将所持有的15万元股份转让给被告时,被告可以主张债务的抵销。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肖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股权转让双方能否以互转股权的方式来抵销债务?
抵销,是消灭债权债务的方式之一,是指双方互负到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根据抵销的依据不同,可以将债务的抵销分为法定抵销和合意抵销两种。
关于法定抵销,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
关于合意抵销,我国《合同法》第一百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知道,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生效。因此,如果借款债务的一方与债权转让债务主张抵销,且另一方同意,则债务可以抵销。如果有什么问题,您可以找相关律师帮忙处理,以上就是相关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大家。
案情简介:合同双方以互转股权的方式来抵销债务。
原告肖某起诉称,2010年5月24日,原、被告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协议一份,约定原告将自己拥有的甲公司15%的股权,以1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被告,被告在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支付股权转让金,但被告至今分文未付。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依法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股权转让款15万元。被告戈某答辩称,甲公司系其与王某共同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2008年10月6日,被告将自己持有的甲公司15%的出资额以1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原告肖某,并约定原告在转让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以现金形式向被告支付股权转让价款。但经被告多次催讨,原告一直拖延。被告只得于2010年5月24日与原告重新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原告持有的15万元股权重新转让给被告。故原、被告双方的债务实际上已经互相抵销。被告认为,原告的起诉毫无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肖某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8年10月6日,被告戈某在甲公司其他股东的同意下,将其持有的甲公司15%的股权以1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原告肖某,并约定原告在转让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以现金方式支付给被告股权转让款。2010年5月24日,肖某在其他股东的同意下,又将15%的股份以1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戈某。由于原告未能举证已支付过股权转让款,视其未支付转让款,因此在其后又将所持有的15万元股份转让给被告时,被告可以主张债务的抵销。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肖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股权转让双方能否以互转股权的方式来抵销债务?
抵销,是消灭债权债务的方式之一,是指双方互负到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根据抵销的依据不同,可以将债务的抵销分为法定抵销和合意抵销两种。
关于法定抵销,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
关于合意抵销,我国《合同法》第一百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