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军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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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联系不到债务人,可以转让债权吗?

来源:天水知名律师   网址:http://www.viptszm.com/   时间:2021/12/14 17:03:49

  现实中,债务人需要按照约定及时偿还相应的债务,但在这个过程中,法律允许债权人依法转让其债权。那么,我们会有疑问而联系不到债务人转让债权吗?接下来由小编为您解析这一相关方面问题,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问题的话,欢迎到本站相关专业的律师进行专业领域的问题解析。

 

                                 

  一、无法联系债务人能转让债权吗

  债权转让如果未通知债务人的,转让行为对债务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二、不能进行债权转让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不能进行债权转让的情形包括: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案例:

  2004 年初,某镇为了响应市委的号召,在财力紧张的情况下对小镇进行改造,并欠下了许多债务。其中欠建筑商李某30万元。在李某的一再追讨下,该镇政府将县计委(计划委员会)分配给他的1000吨水泥票(不是提单)转让给了李某。两个月后,恰逢水泥涨价,李某到水泥厂要求提取这些水泥,但该厂不同意李某提取。李某遂起诉水泥厂,要求水泥厂向其交付水泥。

  二、案情分析

  李某在诉状中称镇政府将水泥票交给他后已经通知水泥厂了,但是却没有向法院提供相关证据,而水泥厂又极力否认此事。同时我又了解到一个情况,该镇政府作为第三人不可能到庭参加诉讼。在这种情况下,对被告水泥厂是极为有利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所以水泥厂不让李某提取该批水泥是有理由的。但同时我又明确告知水泥厂,如果以后镇府通知水泥厂的话,水泥厂仍要向李某交付该批水泥。水泥厂说只要这一次能胜诉就好。我知道,水泥厂的意图是到水泥降价后再向原告交付。

  三、审理情况

  和预料的一样,在庭审中,由于原告没有证据证明镇政府在转让债权的时候通知了债务人水泥厂,所以镇政府的转让行为对水泥厂无效。被告水泥厂有权拒绝向原告交付水泥。

  开庭后不久,原告撤回了起诉。两个月后,在水泥降价的时候,水泥厂向李某交付了该1000吨水泥。水泥厂的这种做法似乎有点不妥当,但是却是合理合法的。市场经济有它自己的法则,如果行为人遵守了这些法则,就可以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利。

  债权人在转让债权时,受让人一定要督促债权人履行对债务人的通知义务,否则就有可能损害自己的权利。而对于律师来讲,既使在案件事实清楚的时候也可利用对方在程序方面的失误来维护委托人的权利。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债权在无法联系债务人的情况下转让的,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法律效力,债务人仍需向原债权人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以上就是相关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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