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军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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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纠纷

1990年亚太地区消费者保护研讨会

来源:天水知名律师   网址:http://www.viptszm.com/   时间:2016/11/21 10:54:24

    1990年6月19日至22日在曼谷召开了亚太地区消费者保护研讨会。中消协会长李衍授、武高汉等3人参加了会议。  这次会议,是联合国经济社会部和联合国亚太经社理事会联合主办的。联合国副秘书长阿麦德先生和亚太经社理事会秘书长基布里亚尔先生出席并主持了会议。阿富汗、涣大利亚、布丹、中国、斐济、香港、印度尼西亚、日本、卡拉巴提、老挝、马来西亚、马萨尔群岛、新西兰、巴布亚新几内亚、菲律宾、南朝鲜、索罗门群岛、斯里兰卡、泰国、越南等二十个国家和地区(以英文字母为序排列)的代表参加了会议。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环境保护署、粮农组织、儿童基金组织、国际劳工组织、IOCU和IOCU驻亚太办事处都派了代表,以观察员的身份列席了会议。  会议交流了亚太地区各国(地区)政府宣传执行联合国《保护消费者准则》(以下筒称《准则》)、开展消费者保护工作的情况,研讨了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有关问题,提出了进一步加强亚太地区消费者保护工作的建议。  (一)亚太地区的消费者保护工作及问题  最近十年来,亚太地区的经济有了很大的发展。消费问题随之日益突出,保护消费者的工作,越来越显得重要而紧迫。1985年4月9日,联合国大会不经表决一致通过了《保护消费者准则》,推动了消费者保护工作的发展。  联合国开发计划署、亚太经社理事会、IOCU驻亚太办事处发挥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大力筹措资金,组织国际交往,聘请专家到一些国家(地区)讲课,资助一些消费者组织改善工作条件,召开研讨会交流经验,举办学习班培训工作人员。  各国政府重视消费者保护工作。为了贯彻落实联合国《准则》,有些国家将《准则》翻译成本国文字后,大量印发,并配发了影视资料。为了进一步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有的国家政府建立了部一级的专职机构,如印度、新西兰、澳大利亚等国;有的国家制定了保护消费者的基本法,如南太平洋各国以及日本、泰国、南朝鲜、菲律宾等国;有的国家积极支持建立群众性的消费者组织。并予以资金援助,如斯里兰卡已建立4538个群众组织,日本已建立3800多个群众组织,印度已建立300多个群众组织;还有的国家给企业规定了保护消费者的责任和义务,在企业里设置了保护消费者的机构。  尽管国际组织和各国政府、社会团体等都作了大量工作,亚太地区的消费者仍面临众多的、严峻的问题,有待于进一步做工作加以解决。  (1)食品不卫生、不安全。  (2)烟草生产和消费大量增长。  (3)假、冒、劣药品充斥市场。  (4)在发达国家被禁止生产和销售的商品:转移到亚太地区生产和销售。  (5)对有毒废弃物处理不当,环境遭污染,如海洋、河流、养殖区,甚至饮用水,  (6)人口膨胀是最严重的问题,不要说提高生活水平,就连保持观有生活水平都成为一件难事。  (二)研究和讨论问题的要点  1.消费者信息  消费者有了解商品和服务质量、价格、安全、卫生、计量、供应等真实情况的权利。这个权利要求工商企业、社会团体、政府有关部门及时向消费者提供具有实用价值的信息。这种信息,通常是通过口头宣传、标签、使用说明书、广告、电合。电视台、报刊等媒介进行传播的。这些信息,关系到消费者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关系到消费者是否上当受骗,因此必须真实可靠、及时有效。由于以下原因,目前,消费者还得不到这样的信息。  ——搜集并散发这些信息的经费尚未解决c  ——改府没有制订要求工商企业提供标准信息的法规。  ——即便是在一些方面制订了法规,但没有实施,或实施不力。  ——政府和工商企业不愿与消费者共享全部信息,希望消费者在某些方面处于被蒙蔽之中。  ——对于消费者所需要的信息缺乏了解,提供的信息,。或与消费者无关紧要,或专业技术性太强,消费者看不懂。  ——信息质量低下,传播方式落后,虽有犹无。  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的知情权是很难实现的,上当受骗也是难以避免的。因此,消费者组织的任务之一,敦促政府和企业尽快改变现状,及时向消费者提供真实有用的信息,以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2.消费者教育  消费者教育试图发展消费者的生存技能和批判意识,使消费者能够在基本上是不平等的市场上做出明智的选择。.  消费者教育应当使消费者明确:  ——消费者的权利与义务,应以主动的姿态参与市场活动,争取得到公平的对待。  ——分清想要和需要的界限,懂得如何得到真实可靠的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价格等信息。  ——关注全社会的消费活动,能够意识到自己的消费行为对其他消费者,特别是对比自己更弱小的消费者,将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  ——充分意识对环境保护的责任,消费行为不应对人、类生存所需要的地球环境产生任何不良的影响。  ——充分认识团体的力量,分散的消费者永远是弱者,只有组织起来的消费者,才有可能逐渐改变弱者地位。  准备消费者教材的原则:.  ——明确对象。根据不同的对象、不同的要求,编写不同的材料,以保证教材的适用性。比如城里人和乡下人、成年人和未成年人、有文化的人和没有文化的人,要求不一样,教材也不能一样。——尊重风俗。人与人都是平等的,教师与学生也是平等的,要互相尊重。不同民族的风俗习惯不同,应尽量用本民族语言、传说进行教育。   ——生动活泼。要善于用简明的语言和生动的事例,表达教学思想和教学内容,使受教育者更容易理解和接受。  ——培养能力。消费者教育最基本的出发点是启发和增强消费者的生存能力,提高他们的自我保护意识,而不是提供简单的、一次性的帮助。这种能力能够使消费者变得更明智一些,逐步把他们的消费行为建立在思维和了解的基础之上。  消费者教育的具体内容,国情不同,差异很大。发达国家的热点是汽车、房子、信用卡,无公害食品等,发展中国家的热点是食品、药品、用品的安全、卫生、假冒以及虚假广告等。  3。质量与安全  质量与安全关系到消费者的切身利益。目前,即使是在比较先进的国家,也未能很好地解决这个问题。  英国消费者研究会每个月对20一30种产品进行比较试验,发现许多产品设计先进,外观漂亮,但却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不安全因素,对消费者的生命和健康构成危害。多年来,他们一直说服英国政府制订严格的质量安全标准,但政府总是强调困难,一直没有制订。  各国消费者组织尽了很大努力,取得一些成绩,有的产品质量提高了,有的产品标准制订了。但是,,质量和安全问题仍然是一个非常突出的问题,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表现。  事实上,只有消费者最迫切地需要制订质量安全标准,最迫切地希望对所有的产品进行全面检测,以保证它们达到安全使用的标准。  从法制的角度看,目前的主要问题是:质量标准普遍偏低,特别是安全标准偏低,对赔偿的规定不明细,消费者受到损害后,难以得到及时合理的赔偿。  4.受理消费者投诉  受理消费者投诉,在保护消费者利益工作中,具有重要地位。目前各国政府、企业、社会团体越来越重视这个问题。当然。他们受理消费者投诉的目的不尽相同。政府是为了树立为公众服务的形象,企业是为了树立赢得顾客的信誉,社会团体是为了帮助消费者解决问题,扩大影响,提高知名度。  处理好消费者投拆,不仅能为个别消费者排忧解难,而且具有广泛而重要的社会意义。  一一找出有漏洞的法律、应当补充或强化的法律、需要制订的法律。  ——发出对低劣产品和服务的早期预警信号。  ——提供惩治不法工商企业及个人的证明、证据。  ——揭示对消费者进行教育的大方向及具体内容。  ——提出需要研究和讨论的消费者问题。  ——监督、改进处理投诉的系统,不断提高为公众,6良务的效率。  5.赔 偿  使消费者得到合理的赔偿,是保护消费者的核心问题之一。在商品经济条件下,损害消费者的行为,时时发生,处处发生。保护消费者的法也不能完全防止损害消费者的行为,而只能帮助消费者寻求赔偿。  即便是有了保护消费者的法,赔偿问题也不一定能够得到合理的解决。如消费者教育跟不上,消费者不知法,不懂法,不用法;消费者处在弱者地位,没有举证能力,缺乏请律师打官司的金钱等等。  解决赔偿问题,需要得到政府的支持,除加强对消费者教育外,还要不断完善对消费者有利的司法体制。有的国家设立了专门的行政机构,负责调查处理消费者纠纷,可以向各方发出有权威的赔偿命令。有的国家设立了消费者纠纷裁判庭,专门处理小额经济纠纷,程序简易, 收费低廉,快速方便。有的国家设立了免费为消费者服务的律师机构,专门帮助势单力薄的消费者提起诉讼。  6.政府在消费者保护中的作用  有一种观点,认为消费者是反政府、反工商企业、反社会和经济发展的。这种观点是极端错误的。无论是从理论上还是从实践上看,无论是从近期还是中远期看,保护消费者都是有利于政府、有利于工商企业、有利于社会和经济发展的。为此,联合国不经表决一致通过了《保护消费者准则》。这个《准则》的核心是要求各国政府在消费者保护中发挥主要的作用。  政府应尽的义务和责任是:  ——制订保护消费者的政策和法律,并监督实施。  ——筹措足够的资金,开展消费者教育、消费者咨询、消费者调查、商品检测、市场检查等工作。  ——建立有利于消费者投诉的机构,如投诉中心、小额裁判庭等,处理消费者投诉,解决小额经济纠纷。  ——协调各有关部门保护消费者的工作,并提供资金支援。  ——监督工商企业开展消费者保护工作,并使之不断完善。  7.非政府组织在消费者保护工作中的作用  保护好消费者的利益,除了政府专职机构的努力之外,需要发挥非政府组织的作用。  民意测验表明,许多消费者认为,工商企业的唯一目的,是如何从消费者身上赚钱,而政府总是偏袒.工商企业。因此。消费者与工商企业之间发生纠纷,不愿意找工商企业和政府的投诉中心,而愿意到非政府组织寻求帮助。  非政府组织的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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