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姓名:宋军胜
手机:13519380482
邮箱:1762299615@qq.com
证号:16205200710903314
律所:甘肃康台律师事务所
地址:天水市麦积区火车站对面人民旅社三楼
婚姻家庭
夫妻家庭经济发生矛盾致感情破裂离婚
来源:天水知名律师 网址:http://www.viptszm.com/ 时间:2014/12/26 11:06:49
被告黄小红,女,1978年7月2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居民,现在上海打工,地址不详。
原告邹明勇与被告黄小红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婚后感情一般,双方因无固定收入,生活来源靠父母资助,夫妻常为经济问题发生争吵,为此被告不愿在家生活,经常外出打工并参与传销,不与家人联系,不尽抚养孩子义务,致使夫妻感情破裂,请求依法判决我与被告离婚。
被告未进行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1年2月26日自愿在石泉县城关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2002年2月3日生育一女邹凤煜。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由于双方无固定收入,生活靠原告父母资助,双方常为家庭经济及生活发生矛盾。2003年10月,被告外出打工至今下落不明,孩子一直由原告父母代养。被告婚前财产棉絮4床,梳妆台1个,电视柜1个,小木靠椅8个。婚后购置了双人床架1付,1、2、3人座沙发1套。夫妻生活期间无债权债务。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证人证言及法庭审理笔录所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自愿登记结婚,婚后虽为家庭经济发生矛盾,被告外出打工一年多,虽未告知打工地址,未履行家庭义务,但不能足以证明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请求离婚的理由不能成立,依法不予支持。为稳定婚姻家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邹明勇的离婚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600元,由邹明勇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们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