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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6/3/30 15:38:52
英国1893年货物买卖法案
第一部分契约的成立
买卖契约
1、(1)所称货物买卖契约,是指卖方将货物财产权移转或同意移转给买方,以换取一定金额的报酬,此项报酬称作价金。在货和钱双方所有人之间可能订有一项买卖契约。
(2)一项买卖契约可以是绝对的,也可以是有条件的。
(3)在一项买卖契约下,如果货物的财产权即时由卖方移转给买方的,该契约称作“买卖”,如果此项财产权的移转须待将来某一时间,或须待将来某些条件被履行后才能实现的,该项契约称作“买卖预约”。
(4)随着时效的到来或者有关条件已被履行,货物的财产权应即据以移转,该项“买卖预约”就变为“买卖”。
购买或出售的行为能力
2、从事买卖活动的行为能力,是由有关缔结契约、移转财产和取得财产的行为能力的普通法加以规定。
除非是向幼儿、未成年人或因精神缺陷、醉酒而无权缔结契约者出售和提供必需品,否则买方必须支付合理价金。
本条所称的“必需品”,是指在出售和交货的当时,对于有关的幼儿、未成年人或上述其他人员属于维持生命所必需的物品。
契约的缔结
买卖契约的制作
3、根据本法案及其他有关的成文法令的规定,一项买卖契约的成立,可以采用书面(不论有无签署),也可采用口头,或者部分书面部分口头,也可由双方当事人的行为中加以推定。
但本条所列情况不应影响有关法人的法律。
4、已撤销(注一)。
契约的标的物
现货和期货
5、(1)一项买卖契约的标的物,可以是卖方所有或占有的现货,也可以是在买卖契约缔结之后,卖方将予制造或取得的货物,在本法案中,后者称为“期货”。
(2)有的货物买卖契约,卖方的履行依赖于某种特定事件的发生或者不发生。
(3)在一项买卖契约中,如卖方旨在出售期货,该契约应视作“货物买卖预约”处理。
货物灭失
6、一项出售特定货物的买卖契约,如在缔约时货物已经灭失,但卖方并不知情者,该项契约无效。
货物在缔结买卖预约协议之后但在实现买卖之前灭失
7、一项出售特定货物的买卖预约,由于不能归咎于卖方或买方的原因,货物在风险移转给买方之前灭失,该协议应视为无效。
价金
价金的确定
8、(1)买卖契约中的价金,可以在契约中加以确定,也可以留待以后按双方约定的办法确定,还可以由双方在交易进行过程中决定。
(2)如价金未按上述规定加以确定时,则买方应该支付合理的价金。价金如何才算合理,属于一项事实问题,应按每笔具体交易的情况而定。
价金待估定的买卖预约
9、(1)有的买卖预约,价格条件规定为由第三者估价确定,如该第三者不能或未能作出此项估价,则有关的协议无效;但如货物的全部或一部已被交给买方并已由买方受领,则买方必须相应地支付合理的价金。
(2)如第三者不能作出估价是由于卖方或买方的过失时,无过失的一方可以向责任方提出损害赔偿的要求。
要件和保证
关于时间的规定
10、(1)除非契约条款中另有列明,否则有关付款时间的各项规定不被视为买卖契约的要素。至于其他有关时间的规定是否作为契约的要素,则应视契约条款的规定。
(2)在买卖契约中,“月份”一词应指文字表面所示的日历月份。
要件应被视作保证的情况
11、(1)在英格兰和爱尔兰——
A、如买卖契约是以卖方履行某项要件为有效,买方可以放弃该项要件,也可选择把对该项要件的违反视作违反保证,而不将其作为解除契约的理由。
B、买卖契约中的某项规定究竟为“要件”,抑或为“保证”,需视各个契约的具体内容而定。违反要件可能给予对方以解除契约的权利,违反保证则对方只能要求损害赔偿,而无权拒收货物和解除契约。契约中的某项规定虽用“保证”之名,但也可能属于一项“要件”。
C、如一项买卖契约是不能分割的,而买方已接受了货物的全部或一部(或如该项契约是买卖特定货物,而有关的财产权已经移转给买方时)(注二),则卖方违反其应予履行的任何要件,都只能被视为违反保证,而不能将其作为拒收货物和解除契约的理由,但如契约中对此另有明示或默示条款规定者除外。
(2)在苏格兰,卖方对买卖契约中任何实质性部分未能履行,都被视为违反契约,使得买方有权在交货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拒收货物和解除契约,他也可收下货物而对卖方的违约行为提出损害赔偿的要求。
(3)本条规定不应影响任何要件或保证因不可能或其他理由而依法免予履行的情况。
对所有权等的默示责任
12、(1)在每项买卖契约中,除了适用本条第(2)款者外,均应含有——
A、卖方的一项默示要件,即在现货买卖的情况下,他有权出售该批货物;在买卖预栽嫉那榭鱿拢驳被跷锊F产权应予移转时,他将有权出售该批货物。
B、卖方的一项默示保证,即有关货物在缔约当时和一直到财产权应予移转时止,都恫换嵘婕奥蚍皆诘拊<前所不了解的任何费用或纠纷,从而使买方能够不受阻挠地受领有关货物,但货主或缔约前已告知买方的有关费用或纠纷的权益享有人可能采取的行动不在此限。(2)在一项买卖契约中,如明文规定或从契约内容中可以推断出下列意图,即卖方应予移转的只是他或某一第三者所享有的所有权时,则应含有——=""a、卖方的一项默示保证,即他已将自己所知而买方所不知的有关该批货物的一切费用或纠纷,在缔约之前都已告知买方;=""b、卖方的一项默示保证,即无论(i)卖方;(ii)在缔约当事人间同意卖方应予移转的只是某一第三者所享有的所有权时的第三者;(iii)任何向卖方或上述第三者提出不为买方所知的债务或纠纷时的其他人;都不会妨碍买方顺利地受领该批货物(注三)。=""凭说明书买卖=""13、(1)如买卖契约中规定为凭说明书买卖时,应含有一默示要件,即货物应与说明书相符;如兼用凭样品买卖和凭说明书买卖时,所交货物只与样品相符是不够的,还必须与说明书相符。=""(2)一笔货物的买卖不应仅以该货正在为出售或租赁而陈列为理由,否定其为凭说明书买卖,这要由买方选择(注四)。=""对商品质量或适用性的默示责任=""14、(1)根据一项买卖契约所供应的货物,关于商品质量或对特定用途的适合性,除了本条和下列第15条以及其他有关法令的规定之外,不应另有其他默示要件或保证。=""(2)卖方在出售货物的交易过程中,应有一项默示要件,即该契约下的货物的品质是适合商销的,但有下列情况者除外——=""a、在缔约前已将货物的瑕疵特别提请买方注意者;或=""b、买方在缔约前已检查过货物,而该项瑕疵是在检查中应能发现者。=""(3)卖方在出售货物的交易过程中,如买方明示或默示地使卖方了解购买该项货物是为了特定用途时,则除非有证据表明买方并不信赖或不可能信赖卖方的技能或判断者外,卖方应具有一项默示要件,即根据有关契约供应的货物,应合理地适合该项特定用途,不管此类货物通常是否是为此目的而供应的。=""(4)关于商品质量或对特定用途适合性的默示要件或保证,可以因存在习惯做法而附加在买卖契约中。=""(5)代理他人销售的交易,就如同卖方本人进行的交易一样,同样适用本条前述的规定,但如委托人在交易过程中并非出售货物,而且买方在缔约前已经知道该事,或者已采取合理步骤使买方注意该事者除外。=""(6)当本条第(3)款适用于货物买卖预约时,如全部或部分价金是采用分期付款办法,则任何有关卖方的保证应包括对其前手交易者的保证;而且一九六五年的分期偿付买卖法案第58条第3款和第5款、一九六五年的分期偿付买卖法案(苏格兰)第54条第3款和第5款、一九六六年分期偿付买卖法案(北爱尔兰)第65条第3款和第5款(关于前手交易和有关用语的含义),均和本条同样适用,其效力和适用各该法案时相同,就如同有关协议的保证是按照这些法案的上述条款的第3款作出的一样(注五)。=""凭样品买卖=""凭样品买卖=""15、(1)在一项买卖契约中,如有条款明示或默示地说明是凭样品买卖时,该契约即为凭样品买卖的契约。=""(2)在凭样品买卖的契约中——=""a、应含有一项默示要件,即所交货物在质量上应与样品相符;=""b、应含有一项默示要件,即买方应有合理机会去对货物和样品进行比较;=""c、应含有一项默示要件,即所交货物不应存在有导致不合商销的瑕疵,而这种瑕疵是在合理检查样品时不易发现的。="">前所不了解的任何费用或纠纷,从而使买方能够不受阻挠地受领有关货物,但货主或缔约前已告知买方的有关费用或纠纷的权益享有人可能采取的行动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