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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纠纷
吉林高院驳回王少斌涉黑团伙上诉 二审维持原判
来源:天水知名律师 网址:http://www.viptszm.com/ 时间:2016/4/11 15:37:42
9月28号,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延边王少斌(“二黑”)黑社会团伙犯罪案件进行二审公开宣判,依法驳回王少斌等人的上诉,裁定维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王少斌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开设赌场罪,分别判处刑期不等的有期徒刑和罚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6万元。认定同案犯金振宇构成相应类型的犯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其他各被告人也分别构成相应类型的犯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处罚。
罪犯王少斌(绰号:二黑),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所地延吉市河南街。因犯强奸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分别被判处过有期徒刑,因故意伤害、私藏枪支两次被劳动教养。2005年2月6日刑满释放后,组织、领导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大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触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诈骗、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强迫交易、非法持有枪支、开设赌场等10宗罪名,团伙成员共19人,其中,13人为“两劳”释放人员,犯罪事实达80起,违法事实13起。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以来,上诉人王少斌先后纠集上诉人金振宇、方成振、赵永哲、尚新国、李哲、崔光男、李明勋和原审罪犯任伟峰、刘磊、方力、贾延良、金星辉等人,逐步形成以其为首的具有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延吉市大肆进行敲诈勒索、非法拘禁、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犯罪活动和插手经济纠纷、替人讨债等违法活动,严重影响延吉市的社会治安的事实清楚。上诉人王少斌组织、领导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大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且系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首要分子,应对该组织的全部罪行承担责任;非法拘禁他人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在共同非法拘禁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手段,强行索要他人财物的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且敲诈勒索数额巨大,在共同敲诈勒索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在共同故意伤害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指使同案罪犯聚众斗殴的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随意殴打、辱骂他人,硬要、任意损毁他人财物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违反枪支管理法规持有枪支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采取威胁手段,强迫交易的行为,已构成强迫交易罪;帮助他人开设赌场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王少斌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且系累犯,应予从重处罚。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